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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25-04-05 14:56:23编辑:有备无患网浏览(24)
去年底开展了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执结案件3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1.4亿元。
我看过许多谈论司法改革的长篇大论,感觉其往往不得要领,甚至饮鸩止渴。即使法院只适用全国性法律、法规,也不能说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这并不奇怪,因为多年以来,中国大陆研究司法制度和诉讼法的法学权威们,几乎都把司法不公的原因之一甚至首要原因归咎于所谓司法地方化或地方保护主义。而早在此前已经形成并得到宪法确认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又明确承认了做出裁判的人可以不参与诉讼程序。法院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更新换代慢一点,对审判独立也没什么影响。官员们不愿直说是因为腐败或上面有靠山很好理解,学者们用地方化、地方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来讨论官员们违法乱纪的行为就不够准确。在行政化、等级制的法官管理体制下,法官个人是如此微不足道,以至于根本不敢对自身的职业保障提出要求,使得法官(不是法院)不能独立审判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法学界的重视。
另一种意见认为主要是由于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不力。由于某些案件本身极其复杂,即使没有新证据而在上诉后被改判,有时也不过是上级法院的法官与原审法院的法官见仁见智罢了,只要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没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地方,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原审法院的法官办了错案。这不是说执政者不应当通过修法和立法来推动变革,但总体的法治一定要求法律基本稳定并长期稳定。
但是这种需求也带来诸多深层次的问题,一方面是导致法律制度的看似不稳定,朝令夕改,法律多变,侵蚀了法律的神圣感。 毫无疑问,中国空前的发展速度在要求人的思想进步的同时,也要求相关的社会制度与时俱进,特别是作为规制社会秩序运行的法律制度。只有法律树立权威,才能有国家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存在。法律从来不是以其新颖、丰富的想象力而获得社会和人们的赞许和肯定的,而是以其熟悉的、便利的存在出现在人们的眼前。
但也不是说不能对现有的法律和司法体制没有意见,而是认为在现有法律及其制度在没有作出修改之前,即使有瑕疵的法律也应该得到遵守,对有瑕疵的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对司法抱有应有的尊重。因此必须牢记,正如苏力所说的即使完全必要,完全是为了确保与时俱进,多变也一定会令法治的威信受损,并因此可能令发展缺乏法治的有效保障。
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任何社会制度都有一个纵向维度的历史发展过程。这种激烈的对抗式的做法,不仅违背了法律人所应当遵守的保守原则,还玷污和践踏了法治精神。法律的保守品格不是要求法律人抱残守缺,而要求法律人采取渐进式的方式将最先进的法治文明理念贯彻到现行的法律及其机制中,力求在保持现状的基础上有步骤、有节制地,是在人们可以有预期的范畴的改造、修正和发展。日本法学家大木雅夫认为,法律家具有保守主义倾向。
对于法律的保守,不要以为保守就是倒退,不思进取,不与时俱进,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制度,审慎地对待法律保守主义,遵守人类生活的既有规则和社会现状,给法律以权威和尊严,不致于出现法律颜面丧失,尊严无地自容的场面。因此,以尊重既存的法律秩序的精神是法律保守品格的价值核心。它有时候甚至不需要理论的支撑,而只要求人们懂得如何去做。因此,法律必须具有保守品格。
因此,作为研究和适用法律的法律人,必须拥有保守的品格和心态。法律具有保守性,其保守性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法律并不轻易破坏自发形成的秩序,甚至可以认可自发秩序,将其纳入法律之中,构成法律的组成部分。
从法律的发展轨迹来看,法律的保守品格是其自身发展规律的产物,而决不是思想家和学者无聊的设想和空泛谈谈。多变的法治会令人感觉是人治(苏力语),更进一步说玩弄法律及其司法体制,不尊重法律、不尊重法庭、法官也会令人感觉是人治,跟法治没有半点关系,这也不是没有道理。
人们常说长治久安也就是强调这一点。法律(即使不是公正的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有权威性。这三特点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法律保守性的完整内容。休谟认为,正义准则、法律秩序的准则都是历史过程的产物,都是传统和经验的产物,我们不要匆忙的做出巨大的变革,我们有必要认清包含在理性主张中的种种知识的局限性。所以,在法律界倡导保守是一种美德,更是法律人应当遵守的原则。然后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近几年来法学帝国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有些法律人不再甘于保守寂寞,也不再简单地批评法律制度的不如意,而是随意否定现行法的价值,更有甚者引导社会舆论牵制法律的设计、适用,直接表示不满情绪,试图通过这种激烈的对抗式运动,改变现有法律及其所衍生制度体系。
异想天开和独出心裁是法律的致命伤害。法律的多变会冲击已有的稳定秩序和人们业已建立的对法律的敬仰和信任
法律(即使不是公正的法律)只有被遵守才有权威性。法律是社会经验的产物,不是人类盲目的产品。
另一方面是容易让社会和人感到不适应,设立和改造法律成为一场运动,速度之快,法律自然缺乏、甚至丧失了权威性。这不是说执政者不应当通过修法和立法来推动变革,但总体的法治一定要求法律基本稳定并长期稳定。
但是这种需求也带来诸多深层次的问题,一方面是导致法律制度的看似不稳定,朝令夕改,法律多变,侵蚀了法律的神圣感。从法律的发展轨迹来看,法律的保守品格是其自身发展规律的产物,而决不是思想家和学者无聊的设想和空泛谈谈。因此,作为研究和适用法律的法律人,必须拥有保守的品格和心态。一些社会普遍遵循的规则和经验习惯只有在社会秩序基本形式之后才逐步建立形成,它不是制度设计之后的期待成果。
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是保持社会和行为规则不变,使之制度化,因此才有所谓的法治或规则的统治,人们才有可能根据昨天预测今天和明天他人的行为,才有可能根据此地的情况判断彼地的情况,也才有可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有可能最终形成一种进行合作、解决纠纷的‘定式。法律人的保守品格是不轻易挑战法律及其制度,不采取激烈的对抗方式的,不是怀着打倒公检法的心态,而是尽可能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
法律的保守品格是其内在的属性。 毫无疑问,中国空前的发展速度在要求人的思想进步的同时,也要求相关的社会制度与时俱进,特别是作为规制社会秩序运行的法律制度。
(苏力语)因此,法律必须要保守。在这个意义上的法律,意味着对过去制度的继承和总结,是对现存制度的肯定和认可,而不是对未来的制度设计和对法律效果的有所期待。
三是赞同法律的渐进改革,从现实出发,对不合理的部分要逐步改革,以求实效,要防止激进变革带来的社会动荡和法制的破坏。简单地说,就是对现行法律及其司法体制的尊重和忠诚。对于法律的保守,不要以为保守就是倒退,不思进取,不与时俱进,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制度,审慎地对待法律保守主义,遵守人类生活的既有规则和社会现状,给法律以权威和尊严,不致于出现法律颜面丧失,尊严无地自容的场面。因此,法律必须具有保守品格。
二是重视法律实践中的经验,而不是理论的预先设计,对理性的万能报怀疑的态度,不轻易否定过去,不轻易设计未来,将法律本身看成人类不断积累的生活经验的表达和总结。因此必须牢记,正如苏力所说的即使完全必要,完全是为了确保与时俱进,多变也一定会令法治的威信受损,并因此可能令发展缺乏法治的有效保障。
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任何社会制度都有一个纵向维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以尊重既存的法律秩序的精神是法律保守品格的价值核心。
法律制度是对既往的法律文化和制度的继承和发展,取长补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也是对整个民族的价值理念、传统风俗习惯在法律领域内的传承和延续。人们常说长治久安也就是强调这一点。